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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运输危化品?5人被刑事立案!

发布 2022-05-30 21:54:36 · 阅读 35

2022年3月16日,危化品运输车驾驶人王某旺、押运人魏某,涉案企业管理人员胡某青,因混装运输危化品,被以涉嫌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立案。这是湖南省第一起因混装运输危化品被刑事立案的案件。

案件详情

2022年3月11日9时许,湖南高警局湘潭支队韶山大队民警在对一辆号牌为湘C1***8牌危化品货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存在超载、货物摆放不规范等违法行为。在随后的检查中,民警又发现该车装载了多种危险化学品,其中包括氧气、氩气、混合气体、液氧、丙烷等五种气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进一步检查发现车上载有氧气25瓶(40升/瓶)、氩气15瓶(40升/瓶)、混合气体72瓶(40升/瓶)、液氧2瓶(175升/瓶)、丙烷10瓶(10公斤/瓶)等危险化学品,存在将相互禁配(禁忌搭配)的危险化学品混放混存运输的行为。

经查,危化品运输公司负责人胡某青为节省运费,委派驾驶人王某旺驾驶湘C1***8牌货车运载上述危险化学品从湘潭前往韶山,押运员为魏某。

鉴于3人行为具有发生事故导致重大伤亡和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可能性,危及公共安全,高警局湘潭支队韶山大队与韶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成立联合办案小组,对案件进行深度挖掘。

3月16日,驾驶人王某旺、押运员魏某、危化品货物运输公司负责人胡某青涉嫌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韶山市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联合办案小组在对案件进行进一步深挖过程中,又发现了另外两名涉案人员:今年3月,胡某青曾委派驾驶人黄某军、押运员李某,以相同方式将危险化学品混放混存运输。

5月7日,涉案人员黄某军、李某被以危险驾驶罪刑事立案,并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之一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危险物品运输车堪称“移动的炸弹”,行驶在路上是需要实时监控的重点隐患关注对象。在此提醒从事道路交通运输行业的经营者和驾驶人:企业应做到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员工安全教育,落实安全监管;司机应做到安全驾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安全文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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