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注册行为,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注:增加了《中医药法》《疫苗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为2002年国务院第360号,2018年修订了一条《国务院关于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国发〔2018〕43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药品上市为目的,从事药品研制、注册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旧法:申请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和药品进口,以及进行药品审批、注册检验和监督管理。新法以目的为导向,包容性更大。
第三条 药品注册是指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和相关要求提出药物临床试验、药品上市许可、再注册等申请以及补充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基于法律法规和现有科学认知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等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活动。
申请人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后,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
旧法:药品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
药品注册申请包括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进口药品申请及其补充申请和再注册申请。
相对旧法,新法定义更为清晰、科学、准确,并且与第二条“以药品上市为目的”相呼应:
为药品上市的目的,申请人可能申请的内容包括:临床试验、上市许可、再注册、补充申请。
药监部门:基于当前法律法规,现有科学认知,来审查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及质量可控性”,并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四条 药品注册按照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进行分类注册管理。
注:旧办法中药与天然药物为孪生姊妹,新办法天然药物分类没有了,按中成药还是化学药呢?
中药注册按照中药创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药等进行分类。
注:增加了“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药”
化学药注册按照化学药创新药、化学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等进行分类。
生物制品注册按照生物制品创新药、生物制品改良型新药、已上市生物制品(含生物类似药)等进行分类。
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药品的细化分类和相应的申报资料要求,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注册药品的产品特性、创新程度和审评管理需要组织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境外生产药品的注册申请,按照药品的细化分类和相应的申报资料要求执行。
本条在旧办法中以附件形式出现,新法有一个大的分类,相对旧办法,我更喜欢新办法的形式,更清晰。
各大分类的药品细化分类及其申报资料要求还是值得期待的。
更值得期待的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药”申报资料要求
第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建立药品注册管理工作体系和制度,制定药品注册管理规范,依法组织药品注册审评审批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品审评中心)负责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药品上市许可申请、补充申请和境外生产药品再注册申请等的审评。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国家药典委员会(以下简称药典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药品核查中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以下简称药品评价中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等药品专业技术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注册管理所需的药品注册检验、通用名称核准、核查、监测与评价、制证送达以及相应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以下药品注册相关管理工作:
(一)境内生产药品再注册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审批;
(二)药品上市后变更的备案、报告事项管理;
(三)组织对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日常监管及违法行为的查处;
(四)参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药品注册核查、检验等工作;
(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实施的药品注册相关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专业技术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监督管理所需的审评、检验、核查、监测与评价等工作。
职责分明:
国家局:质量管理部,包括质量保证(审评中心)、质量控制(中检院)、质量管理(核查中心)等
地方局:现场QA,地方药检所:车间QC
第七条 药品注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临床价值为导向,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积极推动仿制药发展。
注:临床价值为导向:与药品管理法响应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持续推进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评审批程序,提高审评审批效率,建立以审评为主导,检验、核查、监测与评价等为支撑的药品注册管理体系。
注:依法办事是民心所向,乱作为与不作为都是人民的天敌。
第二章 基本制度和要求
第八条 从事药物研制和药品注册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采用其他评价方法和技术的,应当证明其科学性、适用性;应当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药品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和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为药品注册标准。药品注册标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通用技术要求,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申报注册品种的检测项目或者指标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支持性数据。
药品审评中心等专业技术机构,应当根据科学进展、行业发展实际和药品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制定技术指导原则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注:相对于旧管理办法,这条更清晰明了,明确了遵守的内容,原则,注册标准与《药典》的关系。数据完整、规范、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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